结算方式,各地区、各企业均有不同,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,也形成一定的规范和惯例。按惯例,结算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:
(1)“五五”式结算:即模具合同一签订开始之日,即预付模具价款50%,余50%待模具试模验收合格后,再付清。
这种结算方式,在早期的模具企业中比较流行。它的优缺点有以下:
1)50%的预付款一般不足于支付模具的基本制造成本,制造企业还要投入。也就是说,50%的预付款,还不能与整付模具成本运行同步。因此,对模具制造企业来说存在一定的投入风险。
2)试模验收合格后,即结算余款。使得模具保修费用与结算无关。
3)在结算50%余款时,由于数目款项较多,且模具已基本完工,易产生结算拖欠现象。
4)万一模具失败,一般仅退回原50%预付款。
(2)“六四”式结算:即模具合同一签订生效之日起,即预付模价款的60%,余40%,待模具试模合格后,再结清。
这种结算方式与第一种结算方式基本相同。只不过是在预付款上增加10%。这相对于模具制造企业有利一点。
(3)“三四三”式结算:即模具合同一签订生效之日,即预付模价款的30%,等参与设计会审,模具材料备料到位,开始加工时,再付40%模价款。余30%,等模具合格交付使用后,一周内付清。
这种结算方式,是目前比较流行的一种。这种结算方式的主要特点如下:
1)首期预付的30%模价款作为订金。
2)再根据会审,检查进度和可靠性,进行第二次40%的付款,加强了模具制造进度的监督。
3)余款30%,在模具验收合格后,再经过数天的使用期后,结算余款。这种方式,基本靠近模具的设计制造使用的同步运行。
4)万一模具失败,模具制造方,除返还全部预付款外,还要加付赔偿金。赔偿金一般是订金的1-2倍。
(4)提取制件生产利润的模具费附加值方式:即在模具设计制造时,模具使用方,仅需投入小部分的款项以保证模具制造的基本成本费用(或根本无需支付模具费用)。待模具制造交付使用,开始制件生产,每生产一个制件提取一部分利润返还给模具制造方,作为模具费。
这种方式,把模具制造方和使用方有机地联系在一起,形成利润一体化,把投资风险与使用效益紧密地联系起来,把技术与经济、质量与生产效益完全地挂钩在一起,这样也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模具的价值与风险。这种方式是目前一种横向联向的发展趋势。其主要特点是:充分发挥模具制造方和模具使用方的优势,资金投入比较积极合理。但对于模具制造方来说,其风险较大,但回报率也较为可观。